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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诉董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董某某曾存在同居关系,期间冯某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孩子出生后由冯某某独自抚养,董某某未支付抚养费。现冯某某诉请法院确认亲子关系,判令董某某支付抚养费并分担孕期及哺乳期产生的必要医疗费用。董某某对亲子关系无异议,但主张双方曾口头约定各自承担生育成本,拒绝支付额外费用。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标准及孕期、哺乳期特殊支出的分担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对基本事实无实质异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医院缴费单据及证人证言,用以证明亲子关系及孕期、哺乳期产生的具体医疗支出金额。被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试图证明双方关于费用分担的口头约定。

判决结果

原告冯某某在庭审前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原则,同时展示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行使处分权、通过撤诉解决纠纷的程序路径。对于涉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情节的抚养纠纷,法院注重平衡各方利益,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或撤诉方式高效化解矛盾。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