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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申请执行沈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沈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协议约定沈某某享有探望权,但江某某以沈某某存在债务纠纷且曾有过激行为为由,长期阻挠探望,并擅自将孩子带至境外居住,导致沈某某无法行使权利。沈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执行过程中,江某某提交了一段沈某某在境外试图强行带走孩子的监控视频(视听资料),主张沈某某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请求中止执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探望权执行中,当直接抚养方提出子女利益受损抗辩时,法院应如何平衡执行效率与未成年人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涉外因素,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听证。沈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及此前沟通记录,证明其探望诉求的合法性;江某某则提交了境外监控视频及当地学校出具的证明,佐证其阻挠探望的合理性。执行法官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及关联性,评估了沈某某行为对子女的实际影响,并查阅了双方关于债务承担的划分协议,以判断是否存在利用子女作为筹码的情形。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江某某撤回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在探望权执行中,法院对“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审慎适用。当直接抚养方提出有力证据证明探望可能危害子女身心健康时,法院可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或另案诉讼解决实质争议,而非简单强制交付。同时,原告撤诉也反映了家事案件中当事人自行和解或重新评估诉讼策略的现实情况,强调了柔性司法在处理复杂家事纠纷中的重要性。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