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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吴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吴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于婚姻存续期间因感情不和分居,吴某某处于哺乳期。冯某某以吴某某未尽抚养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调整抚养费支付标准。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哺乳期子女抚养费的计算依据及支付能力的认定。冯某某主张吴某某有固定收入却未足额支付,而吴某某辩称因照顾婴儿导致收入减少。双方对电子转账记录及银行流水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抚养费调整的合理性存在重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再审/申诉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哺乳期妇女权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主要围绕电子数据展开质证,包括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及银行电子流水。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确认了双方关于抚养费支付的沟通记录及实际履行情况,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子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原则,以及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的自由。在涉及隐私的家事案件中,不公开审理与电子证据的规范审查相结合,既保障了程序正义,也维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类似抚养费纠纷的处理提供了程序与实体双重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