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高某某申请执行蒋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高某某申请执行蒋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蒋某某原系夫妻,蒋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子由蒋某某抚养,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后因高某某失业且负债累累,无力承担原定抚养费,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减免。法院审理认为,虽蒋某某为军人,但双方已协议离婚,且高某某确无履行能力,判决将抚养费调整为每月500元。判决生效后,高某某仍未按期足额支付剩余款项。高某某遂以蒋某某为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确认其已履行完毕或免除后续支付义务,双方就抚养费计算基数及减免幅度产生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高某某提交了失业证明、银行流水及前案判决书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其经济状况恶化及前案判决内容;被执行人蒋某某提交了子女实际生活支出凭证,主张高某某应补足差额。执行法官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形式审查与实质核对,重点核实了高某某当前的收入状况及前案判决的既判力范围。

判决结果

裁定支持申请人高某某关于确认已履行部分及免除后续无力支付部分抚养费的请求,驳回被执行人蒋某某要求补足差额的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人离婚案件中,当非军人一方确无履行能力时,法院可依法调整抚养费标准。在执行阶段,对于前案已判决减免的抚养费,若义务人仍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法院应结合其实际经济状况,依法裁定免除或中止执行,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与实质公平。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