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诉彭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彭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彭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约定子女由沈某某抚养,彭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后沈某某以子女教育、医疗支出大幅增加及彭某某收入显著增长为由,诉请增加抚养费。彭某某辩称其收入未增且军人津贴具有特殊性,不同意增加。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抚养费标准的调整依据及军人收入性质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再审/申诉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沈某某提交证人证言及子女学费、医疗费票据,证明实际支出增加;彭某某提交部队收入证明及证人证言,主张收入稳定且津贴非普通工资。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抚养费计算基数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军人特殊津贴是否纳入抚养费计算基数。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彭某某同意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增加抚养费至35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沈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确认该协议内容,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出具民事调解书。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抚养费调整的裁判尺度,强调在保障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调解结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柔性司法理念,兼顾法律刚性与情感修复,为类似涉军家事案件提供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