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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林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林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林某某抚养。后林某某因服役调动至边疆地区,长期无法实际履行抚养义务,且孩子随祖父母生活期间出现心理适应问题。马某某认为变更抚养关系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遂提起诉讼。本案涉及涉军人婚姻的特殊背景,且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申诉程序进行审查。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涉军因素,法院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原告马某某提交了孩子近期心理评估报告、祖父母照护记录以及被告长期不在身边的证明等视听资料及书面证据,主张被告客观上无法履行抚养职责。被告林某某虽表示愿意承担抚养责任,但受限于部队任务,难以提供充分陪伴。

判决结果

原告马某某在庭审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坚持,同时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在涉军婚姻及抚养权变更案件中,法院注重平衡军人职责与家庭责任,并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彰显了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与程序正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