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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王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生育一子。双方分手后,王某某拒绝支付抚养费并隐匿财产。张某某持此前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张某某发现王某某通过虚假交易转移存款,涉嫌规避执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落实及被执行人财产隐匿行为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张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及第三方审计报告等书证,证明王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法院经审查证据,认定王某某行为构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并促成双方就剩余款项支付达成新协议。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及新增执行费用共计人民币五万元;剩余抚养费按原调解书约定继续履行;王某某承诺不再隐匿、转移财产,否则张某某有权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追究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抚养费请求权受法律严格保护。同时,针对执行阶段隐匿财产行为,法院通过书面审查书证快速认定失信行为,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权益的高效保障及对规避执行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