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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邓某某涉外非婚生子女抚养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中国籍)与被告邓某某(外籍)在境外相识并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赵某某诉至法院,主张确认亲子关系、要求邓某某支付抚养费,并因邓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与他人同居)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本案涉及涉外因素,且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过错方赔偿责任的认定。赵某某提交了亲子鉴定报告、被告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及收入证明,邓某某对亲子关系无异议,但抗辩损害赔偿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涉外送达及证据核实需要,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未果,进入审判程序。原告提交了司法鉴定意见书以证明亲子关系,以及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被告过错。被告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但对损害赔偿金额提出抗辩。法院重点审查了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问题。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邓某某之子为非婚生子女,由被告邓某某承担抚养责任;二、被告邓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子女成年;三、支持原告赵某某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综上,判决支持原告主要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非婚生子女抚养及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规则,体现了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同时,确立了在类似情形下,过错方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裁判标准,对处理涉外家事纠纷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