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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李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在诉讼期间,李某某涉嫌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马某某通过家庭监控录像及银行流水异常记录,发现李某某在离婚诉讼前夕,将名下多处房产及大额存款转移至其亲属账户,且未向马某某披露。马某某主张李某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请求在分割财产时让李某某少分或不分。李某某辩称资金系用于家庭正常开销及偿还债务,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资金去向的合理性。该行为严重侵害了马某某的合法财产权益,成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马某某提交了家庭内部监控视频(视听资料)及李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在特定时间段的大额转账记录作为关键证据,证明李某某存在转移财产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李某某虽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转移目的的解释未被法院采信。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与银行流水的关联性,确认了财产隐匿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马某某与李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马某某抚养,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针对李某某隐匿、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依法判决李某某少分,该部分财产归马某某所有;四、其余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法院依据视听资料等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链,认定恶意转移行为,并适用“少分或不分”规则,有效震慑了离婚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维护了弱势方的财产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的原则。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