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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诉陆某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陆小某。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主要争议在于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特殊情节在于,被告陆某某长期在外务工,原告主张其未尽抚养义务,且存在不良嗜好,不利于子女成长。原告提交了一段被告在家庭聚会中酗酒并言语暴力的视听资料,试图证明其不适合直接抚养子女。同时,双方对一笔用于家庭装修的银行贷款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存在分歧,原告认为该债务未用于子女生活,应由被告个人承担。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情绪对立严重,法院优先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审理过程中,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审查了原告提交的视听资料真实性及债务凭证。在调解阶段,法官向双方释明抚养权判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及债务分担规则。原告在权衡诉讼成本及证据效力后,意识到视听资料证明力有限,且被告同意承担部分债务,遂决定不再坚持诉讼。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诉前调解的重要性。在抚养权与债务交织的复杂家事纠纷中,通过非诉机制化解矛盾,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降低了当事人对抗性,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及家庭关系的平稳过渡。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