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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张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张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郭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孩子出生后由张某实际抚养,郭某主张探视权并要求张某承担部分抚养费。张某辩称孩子非其亲生,拒绝承担抚养义务,并主张郭某在孕期产生的医疗费用及同居期间共同债务应由郭某独自承担。双方因非婚生子女身份确认、抚养费分担及债务划分产生激烈争议。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非婚生子身份认定,双方对亲子关系存在根本分歧,且涉及孕期医疗支出等敏感财务往来,矛盾激化,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因案件涉及非婚生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郭某提交了一段张某承认孩子为其亲生并同意分担费用的录音录像(视听资料),以及孕期医疗票据。张某对录音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亲子鉴定,但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鉴定。法院重点围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关联性及其与债务承担主张的证明力进行质证与审查。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平衡。在涉及隐私的家事案件中,不公开审理保障了当事人尊严。原告撤诉反映了家事纠纷中调解与和解的重要性,也提示当事人在证据保全(如视听资料)上的关键作用,即便最终撤诉,证据规则对厘清事实仍具重要参考价值。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