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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沈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沈某曾存在跨国婚恋关系,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2018年在境外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沈小某。2020年彭某携子回国定居,沈某因工作原因滞留海外,双方长期缺乏沟通。彭某独自承担孩子抚养重任,但沈某仅偶尔支付少量生活费,未参与孩子成长。彭某认为沈某未尽抚养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主张沈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孩子成年。本案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涉外因素下的抚养责任认定,核心争议在于沈某是否应承担法定抚养义务及具体金额。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彭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考虑到涉外送达及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跨国聊天记录及银行转账流水等电子数据,证明亲子关系及被告未尽抚养义务的事实;被告提交了部分汇款凭证及工作证明,辩称经济困难。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沈小某为原告彭某与被告沈某的非婚生子女;二、被告沈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通过跨境汇款方式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沈小某年满十八周岁;三、被告享有探望权,具体探望时间由双方另行协商,原告应予配合;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即便存在涉外因素,父母亦不得免除抚养义务。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涉外执行的实际可行性,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与柔性司法理念的结合。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