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与焦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焦某某曾保持同居关系,期间生育一子焦小某。双方分手后,焦小某随原告生活。原告主张被告长期未尽抚养义务,且被告在探视过程中存在言语侮辱及轻微肢体冲突,构成家庭暴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并禁止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或无第三方陪同的情况下单独探视子女。被告辩称其已支付部分生活费,且原告所述暴力情节系夸大其词,要求恢复直接抚养权。双方就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数额及探视方式产生激烈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对主要事实无重大分歧,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一段显示被告在探视时推搡孩子的手机视频(视听资料),以证明被告存在暴力倾向及未尽抚养义务。被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双方曾协商轮流抚养。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暴力行为的关联性,结合双方经济状况及子女意愿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十五日支付原告曾某某之子焦小某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即不禁止被告探视,但被告探视时应保持文明,不得有损害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三、驳回原告关于禁止单独探视的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同时确立了在涉及家庭暴力风险时,法院对探视权行使方式的审慎态度。裁判启示在于,即便存在轻微暴力情节,若未严重损害子女利益,法院倾向于通过规范探视行为而非完全剥夺探视权来平衡父母权利与子女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