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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申请执行朱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朱某离婚后,婚生子由陆某抚养,朱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后因孩子教育及医疗支出增加,陆某诉请增加抚养费。执行阶段,陆某发现朱某虽申报收入有限,但通过其亲属账户频繁进行大额转账,疑似隐匿转移财产。陆某提交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朱某具备更高支付能力。朱某辩称收入不稳定,拒绝增加。争议焦点在于朱某是否存在恶意避债行为及抚养费调整幅度。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陆某提交朱某及其关联账户的电子银行流水、第三方支付平台记录作为主要证据,主张朱某隐匿财产。朱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解释为家庭内部资金周转。法院结合双方举证情况,对朱某实际收入状况及隐匿财产嫌疑进行审查,重点核实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部分支持原告诉请。法院认定朱某存在一定程度的财产隐匿行为,其实际支付能力高于申报水平,酌情将抚养费调整为每月3500元;对陆某主张的其余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费执行阶段,法院可依据电子数据穿透审查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对于恶意隐匿、转移财产以规避抚养义务的行为,法院有权依法调整抚养费标准,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彰显司法对实质公平的追求。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