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申请执行于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于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双方分手后,孩子由曹某某实际抚养。于某某虽未直接抚养,但长期未支付抚养费,且被指控通过隐匿收入、转移银行存款等方式规避抚养义务。曹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抚养权并追索抚养费。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于某某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曹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执行,同时涉及一方恶意隐匿财产的特殊情节。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审理。执行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于某某的财产线索。曹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及多名证人证言,证明于某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于某某对部分证据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调查取得的财产信息,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旨在解决抚养费支付及财产分割遗留问题。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于某某确认对非婚生子享有探望权,曹某某享有直接抚养权;于某某一次性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及后续抚养费用共计人民币五万元,并承诺不再隐匿财产;若于某某再次违反约定,曹某某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双方对调解结果无异议,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父母不得因未结婚而逃避抚养义务。同时,针对执行阶段隐匿财产的行为,法院通过调解与强制执行相结合,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