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黄某抚养费调整与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赵某与黄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后,子女由黄某直接抚养,赵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后因子女就读私立学校及患慢性病需长期治疗,实际支出显著增加,赵某拒绝调整抚养费标准。赵某另主张黄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黄某认可子女费用增加事实,但认为赵某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且部分证据系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电子数据,不予认可。双方就抚养费调整幅度及损害赔偿数额产生重大分歧,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赵某提交了子女医疗记录、私立学校缴费凭证及聊天记录截图等电子数据,主张抚养费增加及对方过错。黄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提出质疑,并申请法院调取相关银行流水以核实赵某收入状况。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赵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增加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二、黄某向赵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0000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在离婚损害赔偿纠纷中,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标准,以及法院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如何平衡保护隐私与查明事实。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原则,通过柔性司法手段高效解决抚养费调整与损害赔偿复合争议,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及家庭关系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