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周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周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离婚后,因物价上涨及子女教育、医疗支出显著增加,焦某某多次协商未果,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周某某主张其收入下降,无力承担原标准,并提交了新的收入证明及电子聊天记录,主张减少抚养费。焦某某则提交子女近期大额医疗票据及学费单据,主张增加抚养费。双方对抚养费数额的调整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子女实际需求与支付方负担能力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在执行阶段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电子数据证据,包括周某某的银行流水截图、微信沟通记录,以及焦某某提供的医院电子发票、学校缴费通知等。法院组织双方进行线上调解,核实证据真实性,评估子女实际生活需求变化及周某某当前经济状况,旨在通过协商达成新的抚养费支付方案。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周某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向焦某某支付子女抚养费35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此前拖欠的抚养费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双方确认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执行阶段对抚养费动态调整的司法关怀。在书面审理与调解结合的模式下,法院通过审查电子数据证据,平衡子女利益与父母负担能力,以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家庭纠纷的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