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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博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博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博某某于哺乳期产下一女。后因感情破裂,王某某起诉要求确认抚养权并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案件特殊之处在于涉及非婚生子女在哺乳期内的抚养权归属,以及双方对电子聊天记录作为财产分割依据的争议。一审、二审均判决子女由博某某抚养,王某某支付抚养费。王某某不服,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主张博某某存在隐匿财产行为,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并变更抚养权。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证据效力及法律适用,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王某某提交了其手机导出的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主张博某某存在过错及隐匿财产。博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未经过公证且存在剪辑可能。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关联性,并结合原审已查明的哺乳期子女抚养原则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提交的电子数据不足以证明博某某存在法定过错或隐匿重大共同财产,且原审判决符合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法律规定。王某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在哺乳期内的抚养权原则上归母亲,同时确立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需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对于仅以单方导出的电子数据主张对方隐匿财产或存在过错,若无其他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体现了司法对证据标准的严格把握。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