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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赵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曾保持同居关系,期间育有一子赵小某。双方分手后,赵小某随原告生活。因被告长期未履行抚养义务,且原告发现被告存在婚外情及家庭暴力行为,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抚养权并主张抚养费。被告辩称其经济困难,无力承担高额抚养费,且质疑亲子关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数额,同时涉及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者的不当行为及暴力情节对子女成长环境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暴力细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提交亲子鉴定报告、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作为物证和书证;被告提交收入证明以抗辩抚养费数额。法院重点审查了亲子关系的真实性及被告履行抚养义务的能力与意愿。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子赵小某由原告周某某直接抚养;二、被告赵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赵小某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法院在裁判时充分考量了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同时,将被告的家庭暴力及不当行为纳入抚养环境评估,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对类似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