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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彭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蒋某与被告彭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后,子女随被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后因被告失业且背负巨额个人债务,无力承担原定抚养费,原告遂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至每月5000元。被告辩称其债务系用于家庭共同经营,主张该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并以此为由拒绝增加抚养费,要求免除或减少支付义务。双方对债务性质及子女实际生活成本存在重大分歧,导致纠纷持续。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提交子女教育医疗支出凭证及当地生活水平证明;被告提交银行流水及债权人证言,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围绕债务性质鉴定意见及抚养费调整必要性展开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彭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000元;二、驳回原告蒋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抚养义务不因个人债务而免除,同时厘清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界限。法院在平衡子女权益最大化与父母实际负担能力基础上,酌情调整抚养费数额,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原则。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