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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申请执行陆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陆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陆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孩子由林某抚养,陆某享有探望权。离婚后,陆某多次试图探望孩子,但林某以陆某有暴力前科、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为由,拒绝其接触孩子,并拉黑其联系方式。陆某认为林某恶意阻挠探望,侵害其法定权利,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在存在家庭暴力特殊情节下,如何平衡非直接抚养方的探望权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安全利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公开开庭调解。林某提交了陆某过往实施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悔过书等电子数据证据,证明陆某存在暴力倾向。陆某则提交了近期心理咨询报告及无犯罪记录证明,主张已改正且具备安全探望条件。双方围绕探望方式、地点及监管措施展开激烈辩论,执行法官重点审查了暴力情节对子女安全的潜在影响。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陆某探望权恢复,但需在第三方(如林某亲属或专业社工)全程陪同监督下进行;2. 探望地点限定在法院指定的儿童活动中心或公共场所,不得进入林某住所;3. 陆某需定期提交心理健康评估报告,若评估显示其情绪不稳定或存在暴力风险,林某有权中止探望直至评估合格;4. 双方确认此前家庭暴力事实,陆某承诺不再有任何形式的骚扰或暴力行为。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探望权)、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家庭暴力)、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执行和解)。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涉及家庭暴力的探望权执行中,法院未机械适用“强制探望”,而是引入“监督探望”机制,将子女安全置于首位。通过调解确立第三方陪同、场所限制及动态评估条款,既保障了非直接抚养方的亲情维系权,又有效防范了暴力风险,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儿童利益最大化”与实质正义的统一。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