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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申请执行黄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黄某原系夫妻,婚生子小朱由朱某直接抚养,黄某按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后,朱某发现黄某通过虚构债务、转移银行存款等方式隐匿财产,导致其实际收入大幅降低,进而拒绝按原判决标准足额支付抚养费。朱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主张因黄某恶意隐匿财产导致其履行能力虚假降低,请求调整抚养费计算基数并追索拖欠费用。黄某辩称其收入下降系经营亏损所致,否认隐匿行为,但未能提供完整银行流水及真实经营账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展开庭调查,仅依据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朱某提交了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资金流向鉴定意见,证明黄某存在大额异常转账及隐匿财产行为;黄某提交了部分不完整的经营报表作为抗辩证据。法院重点围绕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结合黄某拒不提供完整财务资料的事实,认定其存在规避执行及隐匿财产的行为。

判决结果

裁定支持朱某的强制执行申请,责令黄某补足拖欠的抚养费,并按其实际可支配收入重新核定后续抚养费标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费执行中,若被执行人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恶意降低申报收入,法院可依据鉴定意见及举证妨碍规则,推定其真实收入水平并据此调整抚养费标准,有效遏制了利用虚假债务规避抚养义务的行为,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