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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申请执行刘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刘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不久,刘某因工作调动长期异地居住,仅通过微信视频偶尔联系。麻某独自承担抚养责任,期间产生大量医疗、教育及生活支出。麻某多次要求刘某分担抚养费及支付既往垫付费用,刘某以双方无婚姻关系为由拒绝,并主张通过电子聊天记录确认其已履行部分义务。因协商无果,麻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支付抚养费及分担相关费用。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哺乳期后的抚养纠纷,争议焦点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具体数额认定及既往费用的追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主要为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医疗发票等电子数据,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麻某提交了完整的电子数据证据链,证明其独自抚养的事实及具体支出明细;刘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部分大额支出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双方围绕证据的证明力及抚养费计算标准进行了书面质证。

判决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麻某考虑到刘某的实际经济状况及双方沟通现状,认为继续诉讼可能加剧矛盾且执行难度大,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麻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麻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中,即便事实清楚,若原告基于现实考量主动撤诉,法院依法准许,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柔性司法的理念,提示当事人可通过协商等非诉方式解决家庭内部矛盾。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