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赵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赵某系涉外婚姻,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赵某抚养。后因赵某长期定居海外,实际抚养能力受限,且孩子随其生活期间出现心理适应障碍。黄某认为变更抚养关系更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遂诉请变更。本案涉及跨国抚养执行难及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适用,争议焦点在于赵某海外生活状态是否构成“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法定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期间,原告黄某提交了孩子在海外生活期间的心理咨询报告、学校反馈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据,旨在证明原抚养环境对孩子造成的负面影响。被告赵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口头辩称其具备经济抚养能力。
判决结果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因与被告赵某达成私下和解,认为诉讼目的已实现,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该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本院裁定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尊重。在涉外抚养纠纷中,法院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隐私,并允许当事人在二审阶段和解撤诉,既保障了程序正义,也促进了家庭矛盾的柔性化解,彰显了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