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博某某诉曾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博某某诉曾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后,婚生子由曾某某直接抚养。博某某依约享有探望权,但曾某某以孩子学业繁忙及自身债务纠纷导致生活不稳定为由,长期阻挠博某某行使探望权,甚至拒绝提供孩子联系方式。博某某认为曾某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作为父亲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探望权行使方式并排除妨害。本案特殊情节在于被告因债务危机导致居住环境频繁变动,增加了探望执行的复杂性,争议核心在于探望权的具体落实与子女最佳利益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博某某提交了亲子关系证明、离婚协议及多次尝试探望被拒的录音录像证据。被告曾某某提交了其近期因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房产的相关法律文书,主张客观条件不具备。双方围绕探望时间、地点及方式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被告提出的“执行难”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并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女意愿及双方抚养环境进行了初步评估。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被告曾某某应于每月第二、第四个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5时,将婚生子交由原告博某某探望,地点为原告住所或双方约定的公共场所;2. 若被告因债务纠纷导致居住地变更,应提前三日通知原告并协商新的探望地点;3. 原告博某某承诺在探望期间保障孩子安全,不得干扰孩子正常生活秩序;4. 双方确认上述探望安排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被告不得无故阻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在父母一方存在债务危机等客观困难时,探望权的行使不应被完全剥夺,而应通过调解细化执行方案,平衡债权保护与亲属权保障。法院通过调解方式确立灵活、可操作的探望规则,既维护了非直接抚养方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未成年子女的稳定生活环境,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实质化运用。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