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申请执行王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孩子由王某实际抚养。杨某主张王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并持有相关视听资料,认为其不适合直接抚养子女,遂诉请变更抚养权并主张王某支付抚养费。王某辩称暴力情节系双方争执所致,且孩子已适应现有生活环境,反对变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是否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家庭暴力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执行。鉴于案情相对清晰,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质证。申请人杨某提交了证明被申请人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视听资料作为关键证据,以佐证其变更抚养权的合理性。被申请人王某未提交反驳证据,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对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及证据进行了形式与实质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原告杨某关于变更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诉讼请求,孩子由杨某抚养;二、驳回原告杨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家庭暴力是考量抚养权归属的重要负面因素。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法院优先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及儿童权益的倾斜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