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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申请执行谭某某抚养权变更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此前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谭某某抚养,但张某某需承担部分债务。后因谭某某长期滞留国外且未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导致孩子生活、教育费用无着落,实际抚养能力严重恶化。张某某认为变更抚养权更符合未成年人利益,遂诉请变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因素下,一方未履行经济义务对抚养权归属的影响,以及债务承担与抚养权变更的关联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被告未偿还债务的银行流水、被告长期居留海外的签证记录及孩子目前生活状况证明等书证。被告谭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依法缺席审理,重点审查了被告履约情况对孩子成长环境的实际影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变更婚生子由原告张某某直接抚养;二、被告谭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及债务分担款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外离婚案件中,父母一方未履行经济义务导致子女权益受损时,法院可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变更抚养权。同时,将债务履行情况作为考量抚养能力的重要因素,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综合平衡。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