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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朱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中方)与朱某(外籍)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朱某直接抚养,麻某享有探望权。离婚后,朱某以麻某工作繁忙、孩子需适应新环境为由,长期阻挠麻某行使探望权,甚至擅自带孩子出境居住,导致麻某无法见到孩子。麻某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探望权行使方式及时间。本案涉及涉外因素,且因孩子长期处于朱某控制下,存在探望权执行难的特殊情节,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平衡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与父/母探望权的实现。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麻某提交了出入境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公证处的视频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明朱某长期阻挠探望及擅自变更孩子居住地的事实。朱某辩称麻某不具备良好探望条件,但未提供充分反证。双方围绕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及证据效力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麻某的诉讼请求,确认麻某每月第一、第三个周末可探望孩子一次,具体时间为周六上午九点至周日晚上六点;三、朱某应配合麻某行使探望权,不得无故阻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外婚姻及探望权执行难的背景下,法院应细化探望权行使的具体时间与方式,以保障非直接抚养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强调不公开开庭审理对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重要性,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