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申请执行邓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邓某离婚后,婚生子由李某抚养,邓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后李某发现邓某在离婚诉讼期间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导致邓某实际收入远高于申报水平。随着物价上涨及孩子教育医疗需求增加,原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标准已显不足。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起抚养费增加之诉,主张邓某存在隐匿财产行为,请求依据其真实收入水平重新核算并增加抚养费。邓某辩称其收入稳定,拒绝增加,但未能提供完整的银行流水及资产证明,双方就抚养费计算基数及邓某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事实产生重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移送立案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提交了邓某隐匿财产的初步线索、孩子近期大额支出凭证及原离婚判决书。邓某提交了部分工资单,但拒绝提供完整银行流水。法院依职权向银行调取邓某近三年的资金往来记录,查明其存在大额资金异常转出行为。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抚养费调整幅度进行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邓某隐匿财产情节及其对子女抚养能力的影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民事判决中关于抚养费数额的确定部分;二、被告邓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原告李某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八千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费纠纷中,若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法院可据此推定其实际收入水平,并作为调整抚养费的重要依据。这体现了法律对恶意逃避抚养义务行为的否定评价,强化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警示当事人应诚信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