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诉陆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陆某某曾存在恋爱关系,期间陆某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孩子出生后由陆某某主要照料,博某某仅支付少量生活费。博某某主张其享有探视权及共同抚养权,并因陆某某在孕期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其精神受损,诉请损害赔偿及变更抚养关系。陆某某辩称孩子处于哺乳期,应由母亲直接抚养,且拒绝提供博某某探视的具体便利条件。双方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探视方式及过错赔偿金额存在重大分歧,矛盾激化,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主要为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出生医学证明等电子数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中,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展开质证,重点辩论哺乳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过错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法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效力进行了全面审查,未开庭审理,直接依据书面材料作出裁判。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博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重视,同时明确了在特定情形下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准许撤诉的程序意义。对于涉哺乳期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法院在平衡父母过错与子女最佳利益时,注重通过调解或撤诉方式化解矛盾,减少诉讼对抗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