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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与非婚生子女高某某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高某某虽未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高某某。双方分手后,高某某随被告生活。近期,原告发现被告存在恶意转移共同财产及隐匿收入的行为,导致其无力承担子女抚养费用,遂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并追索抚养费。被告辩称原告收入不稳定,且孩子已适应现有生活环境,不同意变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被告财产隐匿行为对抚养能力评估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证明被告隐匿财产;被告提交了收入证明及孩子生活照片,主张维持现状。双方围绕抚养权变更及财产分割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非婚生子高某某由原告博某某直接抚养,被告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2. 被告需在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原告办理孩子户口迁移手续;3. 双方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法院在审理中注重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同时,揭示了在抚养权纠纷中,一方隐匿财产可能被视为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因素,调解结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隐私”的理念。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