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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申请执行韩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韩某某曾存在非婚同居关系,韩某某于2021年生育一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就子女抚养达成书面协议。焦某某主张其长期承担主要抚养义务,要求韩某某支付抚养费并变更抚养权。韩某某辩称孩子尚处哺乳期,且由其父母协助照料,焦某某未尽抚养责任。因协商未果,焦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数额。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在特殊生理阶段下的抚养权归属及过错损害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非婚生事实,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焦某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日常抚养照片及医疗记录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其实际抚养情况;被告韩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及亲属证言,主张孩子处于哺乳期需母亲直接照料。双方围绕抚养能力、孩子最佳利益及是否存在过错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焦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但在哺乳期等特殊阶段,法院优先考量母亲直接抚养的生理优势及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同时,提示当事人应通过协商或诉讼明确抚养权,而非仅凭单方主张,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