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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赵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曾保持恋爱关系,期间杨某某生育一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孩子出生后由杨某某独自抚养。后因感情破裂,双方就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产生争议。杨某某诉至法院,主张孩子长期由其照顾,生活稳定,请求判令孩子由其直接抚养,赵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赵某某认可亲子关系,但主张自己经济条件更优,且孩子随其生活更有利于接受优质教育,故要求变更抚养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在父母未缔结婚姻关系情况下,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标准的认定,需综合考量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杨某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长期居住证明及日常抚养支出凭证等物证,证明其具备抚养能力且孩子已形成稳定生活环境。被告赵某某提交了收入证明及房产证明,主张其经济优势。法院经审核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确认亲子关系及双方抚养条件,未进行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部分支持。非婚生女由原告杨某某直接抚养;二、被告赵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裁判严格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在父母未结婚情形下,法院综合考量抚养稳定性与经济能力,确立了抚养费支付标准,为类似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强调了法律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