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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与周某某涉外离婚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外籍)与被告周某某(中国籍)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周某某享有探望权,但周某某长期以孩子不适应外籍父亲为由拒绝配合,导致探望权执行陷入僵局。博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探望权行使方式。审理中,周某某提出博某某存在未清偿共同债务问题,申请对博某某的信用状况及债务承担能力进行鉴定,试图以此抗辩探望权的行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背景下,债务纠纷是否构成限制探望权的法定理由,以及鉴定意见在探望权纠纷中的证明力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外因素及当事人居住分散,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及过往沟通记录,证明被告无故阻挠探望。被告提交了银行流水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债务鉴定意见,主张原告经济状况恶化影响子女生活,请求中止探望。法院组织诉前调解,重点审查债务鉴定意见与探望权行使的关联性,但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判决结果

原告博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考虑到涉外执行成本及子女情感稳定,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博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探望权纠纷中,非直接抚养方的债务问题通常不构成限制探望权的法定事由。同时,涉外家事案件中,法院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准许撤诉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自主解决家事纠纷的引导,有助于降低涉外诉讼成本,维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