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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李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非军人)与被告李某(现役军人)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李某作为军人一方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子女抚养费数额产生争议。朱某主张李某收入较高,要求按月支付高额抚养费;李某辩称其津贴有限且需赡养父母,请求降低标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就抚养费的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未能达成一致,但均认可子女由朱某直接抚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提交了被告李某的收入证明及子女日常开销票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实际抚养成本。被告李某提交了军人津贴发放记录及家庭负担证明。合议庭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抚养费计算标准及调整机制展开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婚生子由朱某直接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三、李某享有探望权,朱某予以配合。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平衡。在涉军离婚案件中,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妥善解决抚养费争议,既尊重了军人意愿,又保障了子女合法权益,同时通过不公开审理有效保护了当事人隐私,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