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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诉黄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黄某系夫妻,黄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婚后育有一子,现年5岁,一直由黄某父母协助照顾。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变更子女抚养权归其所有,理由是黄某长期服役无法亲自照料。黄某同意离婚,但坚决反对变更抚养权,认为其父母具备抚养条件且孩子已适应现有生活环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非军人一方在配偶服役期间主张变更抚养权的合理性及对孩子成长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同意诉前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于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视频通话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其近期频繁参与孩子生活及黄某长期缺席育儿事实;黄某提交部队驻防证明及祖父母健康证明,佐证其家庭抚养能力。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并听取双方关于子女最佳利益的陈述。

判决结果

原告于某在庭审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法律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在军人配偶非因重大过错提出离婚或变更抚养权时,法院需审慎平衡军人职责与家庭权益。原告撤诉结果也提示当事人,涉军家事纠纷中,充分沟通与尊重军人履职现状是解决争议的关键,司法裁判倾向于维护家庭稳定及子女成长环境的连续性。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