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申请执行李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李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孩子由李某实际抚养。朱某认为李某阻碍其行使探望权,且李某长期拖欠约定的抚养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探望权并追索抚养费。审理中查明,双方虽无婚姻关系,但李某作为生父负有法定抚养义务。案件特殊之处在于双方对电子聊天记录中关于抚养费的承诺存在争议,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保护。朱某在诉讼过程中,因李某主动履行了部分义务并达成口头和解意向,朱某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朱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证明李某曾承诺支付抚养费及拒绝探望的事实。李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已私下支付部分费用。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证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并询问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现状。鉴于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法院依法对撤诉申请进行了审查。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同时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家事案件中,法院在审查撤诉申请时,需特别关注是否损害子女利益,确保司法干预与意思自治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