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曹某某诉吴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曹某某诉吴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吴某某虽未登记结婚,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曹某某诉至法院,主张解除同居关系,要求吴某某支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并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审理中查明,吴某某在双方关系恶化期间,通过多次大额转账及购买理财产品等方式,恶意隐匿、转移共同财产,且存在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行为。曹某某据此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及财产多分。吴某某否认隐匿财产,辩称相关资金系正常生活支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以及因过错和隐匿财产导致的损害赔偿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曹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存在隐匿转移财产及过错行为。被告吴某某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同居期间财产混同情况。合议庭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链完整,足以认定被告存在隐匿财产及法定过错情形,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但在同居关系解除时,若一方存在恶意隐匿财产及重大过错,法院在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认定上需严格审查证据。同时,驳回诉请体现了司法对非婚同居关系解除中财产纠纷处理的审慎态度,强调证据规则在认定隐匿财产及过错中的关键作用。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