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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于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于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于2018年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孩子由彭某实际抚养。因于某长期未履行抚养义务,且拒绝支付抚养费,彭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判令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孩子成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认定及抚养费的合理数额确定。双方对亲子关系无异议,主要分歧在于于某主张其收入不稳定,无力承担高额抚养费,而彭某则提供了于某的高消费记录作为反驳证据,强调其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并优先进行诉前调解。原告彭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双方沟通记录及于某的消费凭证等物证,以证明亲子关系及被告的抚养能力。被告于某提交了银行流水以证明其收入状况。在调解过程中,法官组织双方就抚养权归属及费用标准进行协商,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促使双方理性沟通。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原告彭某与被告于某所生之子由彭某直接抚养;被告于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双方就探望权行使方式达成一致,被告每月可探望孩子两次,具体时间为单周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本案以调解书形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通过诉前调解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高效解决了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既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降低了司法成本,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弱者”的司法理念。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