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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谢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谢某曾保持同居关系,期间朱某生育一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后朱某以谢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诉请法院判令谢某支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谢某辩称其已履行部分抚养义务,且朱某所述过错缺乏事实依据,拒绝支付额外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确定标准以及同居期间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提交了亲子关系鉴定意见书、医疗支出凭证及被告过错证据;被告谢某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但就过错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双方围绕抚养费数额及赔偿合理性展开激烈辩论,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主持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确认涉案女童由朱某直接抚养;二、谢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谢某一次性支付朱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本案以调解书方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同时厘清了同居关系解除后过错损害赔偿的适用边界。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有效化解了家庭矛盾,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