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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与朱某涉外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朱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核心争议在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被告长期居住于境外,主张其经济条件优越且孩子随其生活更有利于接受国际化教育;原告则在国内拥有稳定职业与住房,主张孩子长期随其生活,改变环境将严重损害孩子身心健康。鉴于被告身处国外,送达及出庭存在实际困难,双方对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适用存在较大分歧,法院需综合考量父母抚养能力、子女生活稳定性及跨国抚养可行性作出裁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被告身处境外且未到庭,法院依法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其收入证明、住房产权证及日常照顾孩子的照片、视频等电子数据,证明其具备良好抚养条件且孩子已形成稳定生活依赖。被告虽未出庭,但通过电子邮件提交了其境外收入证明及拟提供的教育资源清单作为抗辩证据。法院对双方提交的电子证据及书面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于某与被告朱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于某直接抚养,被告朱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五千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被告朱某享有探望权,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裁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外抚养权纠纷中,当一方长期居住境外时,法院应优先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侧重考察子女现有生活环境的稳定性及主要照顾者的实际抚养能力,而非单纯比较经济条件,为类似跨国抚养权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