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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于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高某与于某婚后感情破裂,高某长期遭受于某的家庭暴力。2022年3月,于某再次实施暴力致高某轻微伤,高某报警并就医。高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于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判令离婚、子女由其抚养,并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于某辩称暴力情节轻微,不同意赔偿,且认为高某不适合抚养子女。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子女由高某抚养,但驳回高某关于损害赔偿的请求,认为证据不足。高某不服,提起上诉。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高某提交报警回执、医院诊断证明、伤情鉴定意见书及社区调解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于某实施家庭暴力。于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口头否认。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一审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以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准予离婚)及第二项(子女抚养权归属);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驳回损害赔偿请求);三、改判于某向高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家庭暴力受害方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二审法院通过综合审查报警记录、医疗证明等书证,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成立,纠正了一审因证据认定标准过严而驳回赔偿请求的错误,体现了司法对家暴“零容忍”的态度,强化了弱势方权益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