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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郭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债务承担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曾存在同居关系,期间郭某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孩子出生后由张某某主要照料。双方因感情破裂解除同居关系,但未就子女抚养及共同债务达成书面协议。张某某主张孩子由其抚养,并要求郭某某承担部分抚养费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债务。郭某某认可亲子关系,但认为债务系张某某个人挥霍所致,且孩子目前处于哺乳期,变更抚养权不利于子女成长。双方就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数额及债务性质产生激烈争议,诉前调解未果,张某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分歧,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提交了医院出生证明、日常照料孩子的照片及视频(视听资料)以证明其抚养能力及孩子对母亲的依赖;被告郭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主张部分支出为个人消费。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体现的亲子互动情况及债务凭证的真实性,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女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被告郭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二、驳回原告张某某关于被告承担共同债务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哺乳期原则上由母亲抚养的裁判规则。同时,严格区分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对涉非婚生子女抚养及债务纠纷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