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孙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债务承担纠纷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孙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周某某起诉要求确认抚养权并分割共同债务。审理中查明,孙某某在诉讼期间恶意转移名下存款及房产,涉嫌隐匿财产。双方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共同债务的承担比例存在重大分歧,周某某主张孙某某存在过错,要求多分财产并独自承担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财产秘密,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周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书证,证明孙某某隐匿财产;孙某某提交了部分债务凭证。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财产转移行为的合法性及债务性质的认定。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非婚生子由周某某直接抚养,孙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2. 确认共同债务由双方按比例分担,孙某某需偿还特定债务;3. 孙某某将其隐匿的存款及房产折价补偿周某某;4. 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并警示当事人不得恶意转移财产。调解结案既保护了未成年人隐私,又高效解决了抚养与债务纠纷,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弱者”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