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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博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博某某曾存在恋爱关系,期间沈某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孩子出生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就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沈某某独自承担抚养义务,博某某仅偶尔探望且未支付抚养费。现沈某某以非婚生子女权益受损为由,起诉要求博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十八周岁,并主张探视权需以不影响孩子生活学习为前提。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孩子尚处哺乳期,法院需重点考量母亲直接抚养的必要性及父亲抚养能力的评估。双方对抚养费数额及探视方式存在较大争议,核心焦点在于如何平衡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与父母的抚养义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沈某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户籍登记信息及日常抚养支出凭证,证明亲子关系及抚养成本。被告博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其具备稳定收入及探视意愿,但否认原告主张的高额抚养费合理性。双方围绕孩子是否处于哺乳期需母亲直接抚养、抚养费计算基数及探视具体安排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亲子关系确认证据及双方经济状况证明。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博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非婚生女抚养费人民币二千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二、被告博某某享有探视权,每月可探视两次,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原告安排,但不得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及原告工作;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特别在哺乳期子女抚养中,优先保障母亲直接抚养权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裁判启示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应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父母负担能力合理确定,探视权行使不得损害子女身心健康,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权益的实质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