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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赵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赵小某。双方虽未正式离婚,但长期分居,赵小某随杨某某生活。杨某某主张因物价上涨及孩子教育医疗支出增加,原约定的抚养费已不足以维持孩子正常生活,遂诉请法院判令赵某某每月增加抚养费。赵某某辩称其收入稳定,原标准合理,拒绝增加。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双方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但已实质分居,争议焦点集中于非婚同居或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的调整。杨某某提交了孩子近期大额医疗票据、课外辅导费发票及当地统计局发布的居民消费支出数据等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证明生活成本显著上升。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协议,转入正式审判程序。庭审中,原告杨某某通过电子证据平台提交了孩子过去一年的医疗记录、教育缴费凭证及当地物价指数截图,以证明抚养成本增加。被告赵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收入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反对提高抚养费标准。双方围绕“子女实际需要”与“父母负担能力”进行了充分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原告杨某某支付子女赵小某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赵小某十八周岁止;二、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但实质分居期间,直接抚养方有权就子女抚养费不足部分提起诉讼。法院依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综合裁判,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为类似情形下抚养费动态调整提供了司法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