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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吴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吴小某。双方离婚后,吴小某随原告生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近期,因通货膨胀及孩子升入初中,教育、医疗等刚性支出显著增加,原约定抚养费已难以维持孩子基本生活与学习需求。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增加抚养费未果,遂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其收入未发生实质变化,且原告存在高消费行为,拒绝增加费用。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子女实际生活成本增加是否构成调整抚养费的法定事由。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子女学费单据、医疗记录及当地统计局发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数据,证明支出增加。被告提交了其工资流水及银行征信报告,主张收入稳定。双方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就抚养费调整幅度存在分歧。法院结合鉴定意见中关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评估,对双方举证进行了综合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曹某某之子吴小某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吴小某年满十八周岁;二、驳回原告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子女抚养费并非一成不变,当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原定数额不足以保障子女健康成长时,法院应依法予以调整。裁判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平衡了父母负担能力与子女实际需求,为类似抚养费调整案件提供了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