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杨某某抚养,王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后因王某某收入显著增加且孩子教育、医疗成本上升,王某某申请增加抚养费。杨某某以自身经营亏损为由拒绝。本案涉及涉外因素,财产分割方案中曾约定部分资产用于子女教育基金,现因汇率波动及通胀导致实际购买力下降,引发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双方对抚养费调整存在分歧,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审查双方提交的银行流水、税务证明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子女生活成本鉴定意见。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核实杨某某实际偿债能力与王某某支付能力,确认原调解书履行情况。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杨某某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将每月抚养费由原约定的5000元调整为8000元,支付方式保持不变;王某某放弃此前因汇率波动产生的额外补偿主张。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本案执行终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在涉外家事案件中,法院如何平衡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与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通过执行阶段的调解机制,灵活调整抚养费标准,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激化矛盾,为类似涉外抚养费纠纷提供了务实的解决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