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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邓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邓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李某诉至法院,主张解除同居关系,要求邓某支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并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李某指控邓某在诉讼前恶意隐匿、转移银行存款及房产收益,构成重大过错,请求损害赔偿。邓某否认存在隐匿行为,辩称财产系其个人婚前所得,且李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财产混同或转移事实。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比例存在重大分歧,案件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权益保障及同居期间财产性质的认定与过错举证。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审理中,李某提交银行流水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试图证明邓某转移资产。邓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提出质疑,并申请法院调取完整银行后台记录以自证清白。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证明力,认定李某提供的证据存在断点,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邓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非婚生子女抚养及同居财产分割纠纷中,主张对方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重大过错的一方,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时,必须保证完整性与关联性,否则难以认定过错事实。裁判体现了司法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强调了证据规则在家事审判中的核心地位,防止滥用过错赔偿请求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