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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徐某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徐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子女由徐某某抚养,共同债务由双方平均分担。陈某某不服,主张徐某某长期酗酒且无稳定收入,不利于子女成长,且债务实际由陈某某承担,遂申请再审。再审审查期间,陈某某提交徐某某酗酒记录及债务偿还凭证,徐某某则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其具备抚养能力。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抚养权归属的合理性及债务承担划分的公平性,涉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陈某某提交了徐某某的酗酒诊断证明、银行流水及债务清偿凭证;徐某某申请两名邻居作为证人出庭,提供其日常照顾子女及经济状况稳定的证人证言。双方围绕子女最佳利益及债务真实性展开激烈质证,合议庭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一审民事判决;二、变更婚生子由陈某某抚养,徐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确认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陈某某承担70%,徐某某承担30%。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权纠纷中,法院应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子女意愿及生活环境稳定性,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同时,厘清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强调债务性质与分担比例应与实际受益及过错程度相匹配,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